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日前,笔者通过北京交大有关网站了解到,据我所知,这是一家名为“北京交大”的高校。学校针对毕业论文查重不合格、学术不端现象,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下几点,我将与大家分享。同时,也提醒大家,一定要事先对论文进行查重,减少重复次数,保证论文的质量。第一章的总体内容。第一条为了强化学风、保持学术道德、严格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提倡学术诚信,必须加强学风建设。严谨治学,潜心钻研,敬业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和北京交大的具体情况,参考了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特别适用于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教职工、博士后及学生,从事北京交通大学科研、教学、学术活动的教师和在校师生。还有以北京交-通大学为名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第二章是对学术伦理的基本准则。第三条以上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及以下学术伦理。(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是学术研究的重要内容。在他的著作中,他引用了别人的作品。引用的内容不得作为引文或论著的主体或实体;若引用别人的研究成果,则应标明来源;如引用别人的作品。应标明引脚的位置。如果没有引用别人的研究成果,或者没有从别人的成果中得到启发而没有直接利用他人的结果,也应当作出解释和列举。(二)根据受试者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当按其所作出的贡献次序排列。除非有其他科目的署名习惯,或者作者另有协议。在递交或出版之前,学术成果必须由所有署名人士审查,并由其完成的部分负责。最后,主持人要对最终的结果承担责任。(三)科研过程中,必须一丝不苟地记录实验数据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篡改数据和数据。(四)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通过对国内外资料和数据的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并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五)对重大科学研究成果,应经学界严格论证或鉴定,应在论证完毕后,由项目主管机关核准。才能对外公开,向社会公开。(六)学界公认的其它学术伦理准则。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之三——学术不端行为。第四条有以下行为之一为学术不端行为。(一)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他人研究成果。(二)侵占、抄袭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在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著作和学位论文中不注明来源。或抄袭别人的学术观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三)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学术能力,填写个人学术状况报告。伪造或夸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文件;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名和其它评估(或批准)意见。(四)标示虚假资金支持计划。(五)不参与实际研究或论文撰写,但在他人著作中署名,或未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而盗用。(六)由他人代为或代为撰写论文;以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购买。(七)收到一份用于伪造或修改学术刊物同意出版的信件。(八)在发表研究成果时,一次多投。(九)违反学术伦理准则或严重损害学校名誉的其它学术伦理行为。第四部分学术不端行为的检举与调查。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最高级别的学术组织,由其下属的学术伦理委员会组成。学校是解决学术不端的行政机关。学术伦理委员由5-7位在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对学校的学术伦理政策和政策进行评价。加强对学校学风建设的调研和评价,对学术伦理问题进行具体的调查和评价。同时,设立了一个学术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接受有关学术伦理问题的举报。第六条举报人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也可以由学院相关领导提出。接到举报的机关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一)收到举报后,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术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所有举报资料或情形必须向学术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学术伦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了有关举报的问题,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以决定是否进行正式的调查。如果进行正规的调查,必须成立一个临时的调查组。本次临时调查小组的成员包括学术伦理委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中学风良好、具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如有需要,可以邀请校外专业人士进行联合调研。(二)临时调查组人员不得与被检举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有近亲或利害关系。检举人和被检举人有权向相关人员提出回避请求。(三)临时调查组在完成调查后,要制作一份书面的调查报告,并将其呈交学术伦理委员会。如果有特别的情形,可以请求学术伦理委员会延长调查期限。(四)根据上述调查工作,由学术伦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以简洁的多数通过。同时,将处置意见以书面形式呈报校长办公会,并根据实际情况向举报者和被举报者发出处理意见。同时,要充分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意见。校长办公室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责令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置。(五)若检举人或被检举人对学术伦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处置意见有异议,则由检举人或被检举人提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天之内,可以向学术伦理委员会提出听证,并进行再次讨论。(六)参与调查的人员在接到举报、调查时,不得将调查和处置的信息透露出去。第五章关于解决学术不端行为的对策。第七条关于北京交大教师、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生学术不端问题的研究。(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学校将予以警告,直至辞退。(二)依据学术不端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要依法进行组织和纪律处分。在招聘过程中,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予录用;对于因提供不实资料而取得职务资格的,应当予以拒绝。如果被查出并经核实,将会被辞退。对访问学者、进修人员,一旦发现并查出有学术不端行为,将被吊销其在学校的参观或学习资格。同时,还向参观者或进修人员的工作单位发出通知。在职务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方面,相关部门要对应聘者的学术品德进行严格审核。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一票否决,并根据情况的不同,给予相应的惩罚。对取得的学术职务或名誉,应予以终止,直至永远申请;取消或建议撤销已经取得的学位或荣誉;并根据情况给予书面警告,直到解雇公务员为止。对已经确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在课题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和科研荣誉表彰过程中进行审查。根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决定取消以后1-3年的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或荣誉奖励。同时,取消或提出撤销已经取得的项目、奖励等。第八条关于北京交大学术不端现象的调查。(一)对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和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检查、开除学籍。并附加以下措施:在学年内,学生不得参加各种形式的表彰活动。已经获得基本奖励的学生,将不再颁发基础奖励。向学位办报送相关资料,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二)对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毕业生和已获得学位的学生,有学术上的不端行为。需要再附加以下措施。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毕业生,因违背学术伦理而撤销一切以此类行为取得的资格。情节较轻的,将被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已经取得学位的毕业生,应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将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是否撤销。第六章附则第6章。第九条本规定北京交通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本规定进行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废止原《北京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来源:从网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