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选题关乎论文检测是否顺利

学术论文是系统研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些现象性问题,揭示其本质特点与规律的学术报告。论文的选题是指导性的,是首先要确定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最困惑和最费心的阶段。选题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关系到论文的质量与测试效果。这说明,一个学科或系统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它的研究对象和方法。经济法法律制度的建立,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深入的探索与发掘。而对其研究对象的探索与发掘,则需要依靠多种研究手段。因此,在传统的法律研究中,经济法不能成为“自留地”,而不能成为“自留地”。要成为一个独立开放的学术空间与平台,广泛吸收其它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手段。与多学科融合的发展趋势相适应。因此,必须在不断强化现有的经济法律研究方法的前提下,不断地加强现有的经济法律的研究方法。经济法与法(哲)学的交叉与融合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着重探讨了在经济法的研究中运用哲学与其它社会科学的方法。并将其转变为学术共同体的自觉经济法意识。在此基础上,可以构建较为系统、不断演变的经济法和法学的学科或体系。

以上所述的部门法哲学思想是本文的背景。本文从理论上分析和论证了新时期我国经济法法学理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然后,本文将部门法理学的基本任务与本质内涵相结合,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强调要以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理论为分析角度,充分挖掘经济法的存在依据(即调整客体)的合理性。本文重点构建了经济法与法理学的学科内涵。经济法的法学研究应着重于对“主体-行为-责任”的理论构架与推演;同时,这种研究还可以为哲学、法(哲)理学思想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同时,也可以证明法(哲学家)理学现有的理论和思想。法理学家们所开创的部门法学研究,本质上是一项以法律关系为核心的基础性研究。部门法的产生与存在,主要是从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对部门法的存在进行提炼、归纳和总结。研究这一普遍认同的依据对人的思想进行影响和塑造,从而形成自己的部门法理学系统的进程。在经济法、法理学的研究上,本文从调节客体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了分析。以“主体-行为-责任”为基础,构建了经济法法律制度的研究途径。很明显,有关研究的前景明显地表明,有关的研究正从宏观的叙述转向微观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