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查重减少了学术造假的行为发生

如果一个学术上的东西被怀疑是伪造的,那么这已经不是一件丑闻了。这对他的名声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所以伪造的事情非常的严重。尤其是毕业论文,这些年来,论文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格。随着越来越多的专业论文查重工具被升级,打假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在学术造假方面,有很多问题需要学术研究人员关注。

比例原则具有较高的普遍性,因此在保护上存在着一定的限制。与其一般法原理相比,其具有“高度概括性”。比例原则是一种对私人权利的保护,它除具有普通法原理自身的普遍性之外,还被当作一种对私人权利的保护。与公共权力相对抗的法律法规,其“比例”这个词本身就存在着不确定因素。多与比例相一致,少与比例相抵触,不存在绝对性。最后的合比例,只能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但法官在做出选择的时候,难免会受到主观理想、职业素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就像美国法系现实主义学派的代表作家卢埃林所说:“一个法官的早餐,就可能改变司法裁决。因此,要使比例原则一劳永逸地在理论上保障公民的私人权益,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理论上都难以做到。尤其是在实际操作中,会有太多的因素影响。

德国学者威斯特曼曾说过:“从本质上说,司法就是对法律的价值使用,而非法官的独立判断。”因此,许多学者都害怕,在特定的案例中,由于法官的价值观不同,导致对比例原则的内涵有不同的解读。偏向国家利益的法官会限制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而偏向公民利益的法官会无限拓宽其适用范围。这就造成了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偏离了实质公正的需要,使比例原则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就像一些学者说的那样,“法律终究要由人来实施,而法治就是人依法治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在适用比例原则时,不管是对事实的认定,还是对法律的适用,都要求法官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必须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升法官素质,树立良好的职业观念。在实施比例原则、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方面,是保障比例原则落实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重要一环。从这一点上来说,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我们不需要坚定地维护国家利益,不需要人民的利益,我们需要一个会权衡利弊、“精于谋划”、以最少的代价换来最大的福利的中间人。